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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58455—8),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镇黄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任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169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539号。法定代表人:邹建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28元,减半收取3814元,由原告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