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泉民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新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新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二初字第00052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民主东路253号4栋。组织机构代码66144146-0。法定代表人:王长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葛好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新亚,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新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晓慧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琪校对人:任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