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象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周哉鹏与俞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哉鹏,俞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周哉鹏,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建筑装修人员,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徐汉威,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立,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哉鹏与被告俞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哉鹏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哉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9元,减半收取4604.5元,由原告周哉鹏负担。审 判 员 黄仙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