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荔法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谭进福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南宁富来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荔法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谭某。被告:广东大某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南宁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广东大某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传票,通知各方当事人在2011年2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原告谭某在指定的开庭时间没有到庭,亦未提出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谭某对被告广东大某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紫云轩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侯 瑜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培微本法律文书于2010年2月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