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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汝洪伟与高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汝洪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高飞。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汝洪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飞因与被上诉人汝洪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飞的委托代理人王龙,被上诉人汝洪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高飞有两辆大小货车,原告汝洪伟于2010年2月受雇于被告高飞,担任大货车驾驶员,平时不固定开大货车或小货车。2010年5月3日下午,原告将小麦装上汽车后,收拾输送带时,被架子砸伤。后被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及肘关节等多处损伤。原告住院24天,花费57653.78元的医疗费。原告误工天数为(从2010年5月3日住院至2010年5月27日)24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高飞支付了11000元(其中包括原告3000元的工资),剩余费用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5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到庭应诉后,辩称其只能承担部分责任,不同意金额给付,调解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汝洪伟受雇于被告高飞担任驾驶员,在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由雇主高飞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操作输送带时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l0%的责任。因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被告已经支付8000元医疗费,应给予扣除。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1732.8元(72.2元,7天×24天),误工费为2080元(根据原告每月2600元工资计算为86.67元/天×24天)、营养费为240元(10元/天×2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0元(10元/天×24天)。被告主张安排有专人负责输送传输带,原告受伤是因他擅自操作传输带造成的说法,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汝洪伟各项损失(医疗费49653.7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元1732.8元,误工费2080元、营养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的90%,共计485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高飞承担。上诉人高飞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仅仅是上诉人雇佣从事驾驶大货车的驾驶员,不是驾驶小货车的驾驶员,2010年5月3日,被上诉人受伤时,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大货车均在外地,事发前上诉人没有安排被上诉人驾驶小货车和操作输送带,其受伤完全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且其操作输送带已超出其工作的范围,被上诉人造成损害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汝洪伟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被上诉人的伤是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被上诉人没有过错,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汝洪伟受雇于上诉人高飞担任驾驶员,平时驾驶大货车,有时驾驶小货车,2010年5月3日,被上诉人驾驶小货车在为上诉人装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原告汝洪伟受雇于被告高飞担任驾驶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高飞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是驾驶小货车的驾驶员,但其在庭审时认可大货车、小货车的驾驶员有时互换车辆,上诉人知道默认了。上诉人同时提出被上诉人操作输送带已超出其工作的范围,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桂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