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钱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泉根、陈荣贤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泉根,陈荣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钱商初字第27号原告:陈泉根。委托代理人张光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荣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泉根诉被告陈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泉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泉根撤回对被告陈荣贤的起诉。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一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