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苍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南县某某与黄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某某,黄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苍民初字第17号原告:苍南县某某。负责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苍南县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苍南县某某起诉称:原告从事餐饮业。被告自2008年开始在原告处消费,截止2009年6月,被告计欠餐饮费14756元。此后,原告曾多次进行催讨,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餐饮费14756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餐饮结账单,以证明被告欠原告餐饮费的事实。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2中有8份是黄某某的亲笔签名,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有1份在黄某某签名的同时也注明了温某和睦门业有限公司,经查黄某某系温某和睦门业有限公司监事,是否系职务行为,尚须温某和睦门业有限公司确认,原告可另行起诉;有1份没有黄某某签名,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餐饮生意。被告分别于2008年7月31日在原告处消费1445元;于2008年9月4日在原告处消费2512元;于2008年10月19日在原告处消费842元;2008年11月6日在原告处消费1758元;于2008年12月17日在原告处消费868元;于2009年2月12日在原告处消费2259元;于2009年3月12日在原告处消费1303元;于2009年6月25日在原告处消费1655元,合计12642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被告未及时支付费用,显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苍南县某某餐饮费12642元;二、驳回苍南县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6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某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明志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