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江九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与杭州圣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杭州圣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九商初字第9号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孙家桥村邵家湾**。投资人沈建华,该厂厂长。被告杭州圣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江干区九横路**法定代表人刘万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黎霞。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圣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伟锋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4日、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投资人沈建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诉称,原告与被告有纸箱供货买卖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纸箱,共金额63801.6元,此货款应在2010年的中秋节支付完。后被告多次拖延,截止2010年10月30日止共支付了4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801.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3801.6元、逾期利息4672.8元及为诉讼来去的费用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杭州圣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是存在纸箱供货买卖关系。原告共计供货63801.6元,双方口头约定货款应于2010年的中秋节(2010年9月22日)之后支付。被告先后于2010年9月30日、10月30日分别支付了20000元,共计支付货款40000元。至今仍有23801.6元货款未支付。原告所称曾多次催讨不是事实,被告只催讨过一次。原告主张的利息款计算有误,原告按照发票日期来计算利息,但货款应当是中秋节之后付的,故被告认为不需要承担利息。被告也不需要承担为诉讼来去的费用。原告供货的纸箱做短了一公分,导致被告的产品被客户退货,后被告只能将做短的纸箱按处理品处理了。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增值税发票二张予以证明,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了收条一张拟证明原告供货的纸箱尺寸有误,客户退货之后被告将其作废品处理的事实,对该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如被告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在当时送货时就应提出。本院认为,该证据系个人出具给被告的收条,真实性无法确定,且从其内容上不能得出该收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存在纸箱买卖的交易关系。原告共计供货63801.6元,双方口头约定货款应于2010年的中秋节(2010年9月22日)之后支付。原告于2010年8月3日、9月1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10月30日分别支付了20000元,共计支付货款40000元。至今仍有23801.6元货款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纸箱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相应货物,被告也应及时按约支付货款。关于付款时间,在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交易当时曾约定于2010年中秋节之后支付款项,故被告应当按此约定支付货款。因为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全部货款,故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时间以及计算标准有违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故本院依法进行调整。对于原告提出的为诉讼来去的费用,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的答辩,因被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圣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货款人民币23801.6元、逾期利息损失563元,共计2436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6元,由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负担人民币52元,由被告杭州圣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