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韩雪红与郭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雪红;郭秦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韩雪红。被告郭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红与郭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