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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赛萍与徐立萍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赛萍,徐立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14号原告:胡赛萍,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徐立萍,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赛萍与被告徐立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赛萍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立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赛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赛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赛萍负担。审 判 长  吴希松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