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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夏梅、宋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夏梅,宋海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6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小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梅,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武宁县。被告宋海滨,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被告夏梅、宋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蜀都支行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