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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林某。被告:洪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才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林某、被告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起诉称:2008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亲,××××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洪某答辩称:1、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在建立一定感情的基础上登记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2、在共同生活期间,我们曾投资开店,并有盈利,并于2010年1月份交予原告父亲35000元用于房屋装修;3、我与原告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今年的正月初四,双方还在一起的。鉴于以上理由,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林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林某身份证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身份;3、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被告的身份。经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洪某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原告林某与被告洪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9月17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一起在无锡、贵州开店做生意。近几个月,原告林某与被告洪某夫妻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林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被告洪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并一起到外地做生意,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原告林某与被告洪某之间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原告林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林某与被告洪某分居时间较短,原告林某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林某请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判员  何才宁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