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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文萍诉被告于定安、第三人关佩玉确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文萍;于定安;关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莲民一初字第18号 原告于文萍,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白维召,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 被告于定安,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于喆,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 第三人关佩玉,女,192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系原、被告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萍诉被告于定安、第三人关佩玉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萍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文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文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58元。 审 判 长  段 军 审 判 员  祝西安 代理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