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商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海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海盐麦浪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奇军贸易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盐麦浪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海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奇军贸易有限公司,成财喜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麦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新华。委托代理人:周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跃平。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姚欣怡。原审被告:嘉兴市奇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爱军。委托代理人:车慧强、何佳祺。原审被告:成财喜。上诉人海盐麦浪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海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嘉兴市奇军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财喜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海盐麦浪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盐麦浪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盐麦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2279元,由上诉人海盐麦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宁建龙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