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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现年2周岁。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由于未能清偿债务,债主多次到家催讨,更有甚者敲窗砸门,还向原告催讨赌债。故此,原、被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原告打工的收入也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后来,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恶习,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作出(2010)台玉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自生效之日至今已逾半年,被告仍无改过的表现,夫妻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按月负担抚养费用500元;3、原、被告无共同债务,被告所欠之债务由其独自承担。被告刘某甲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某某一子,取名刘某乙。原告曾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0)台玉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再次诉至本院。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0)台玉民初字第306号判决书、生效证明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因离婚纠纷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可以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刘某乙的抚养问题。由于被告本人目前下落不明,故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较为合适;至于抚养费标准,本院酌情认定为每月5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原、被告无共同债务,被告所欠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的问题。由于本案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所欠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且是否被告个人债务或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个案作出认定,本院不宜对被告可能存在的债务问题作出由被告个人承担的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刘某乙由原告黄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刘某甲在判决生效的当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黄某刘某乙抚养费用500元,并在每年的5月1日及11月1日前各支付一次,直至刘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甲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审 判 长  李育金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代理审判员  叶斌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