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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双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双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南路北沙坡村**,注册号6100002053619。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鹏,男,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阳庄堡村**。被告陕西双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双龙饭店**注册号6100002018532-A。法定代表人丁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武渠,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双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50元,剩余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