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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朱某某,女,1976年6月3日出生。被告李某,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09年12月1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7500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条。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75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1日,原告借给被告57500元,被告出据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朱某某现金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另,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已将被告所有的车号为轿车一辆的产权予以冻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归还借款,原告同意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于2011年3月15日之前归还原告朱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朱某某剩余借款人民币37500元。被告如逾期还款,由被告承担每日万分之四的滞纳金。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诉讼保全费762元,合计1482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 钧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