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嘉善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范某、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某;方某;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嘉善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2001年7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3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无业。2010年1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范某、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8月以来,被告人范某、方某多次容留多人在二人合租的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日晖桥北路8号底楼东北间的租房内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 1、2010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方某容留吸毒人员衡立舜、赵吉等三人在该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0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方某容留吸毒人员衡立舜、沈俱林二人在该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3、2010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范某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该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衡立舜、赵吉、沈俱林、黄松花的证言,抓获经过,租房协议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尿液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方某一年内多次容留多人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范某、方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冰壶1只、锡纸1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金哲玺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