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德刚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刚,男,1968年10月0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文盲,农民。2010年11月0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王贤德,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1〕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刚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仲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刚及其辩护人王贤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07日9时许,李德刚伙同柳峰、李辉(均另案处理)窜至霍邱县新店镇,三人密谋以换外币的方式实施诈骗。在新店镇镇政府门前,李德刚上前与受害人唐某某搭讪,李德刚冒充新店镇医院医生,请唐某某帮忙找人打扫卫生。此时柳峰出现,称自己在潘集出车祸急需用钱,身上只有港币,需要到银行换钱,让唐某某带其去银行。唐某某带两人来到新店信用社门口,李德刚打电话谎称李辉系新店镇信用社会计,李辉到后称柳峰手中面值100元的外币有户口本的可以换230元,没有的只能换200元,李德刚要求唐某某参与换钱牟利,因唐某某称没有钱,李德刚又要骑唐某某的摩托车回家拿钱,趁唐某某不备,抢夺唐某某的摩托车,唐某某随即紧抓住摩托车后的橡皮绳不放,李德刚驾车逃窜将唐带倒在地并拖行几米,导致唐某某受伤,后李德刚被抓获。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唐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为323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德刚当庭辩解其没有抢劫摩托车的故意,只是想骗钱,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德刚辩护人辨称,被告人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方法抢劫被害人摩托车,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请求本院以抢夺罪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07日9时许,被告人李德刚伙同柳峰、李辉(均另案处理)窜至霍邱县新店镇,三人密谋以换外币的方式实施诈骗。在新店镇镇政府门前,李德刚上前与受害人唐某某搭讪,李德刚冒充新店镇医院医生,请唐某某帮忙找人打扫卫生。此时,同案人柳峰赶到称其车在潘集出车祸急需用钱,身上只有港币,需要到银行换钱,让唐某某带其去银行。唐某某带两人来到新店信用社门口,李德刚打电话谎称李辉系新店镇信用社会计,李辉到后称柳峰手中面值100元的外币有户口本的可以换230元,没有的只能换200元,李德刚要求唐某某参与换钱牟利,因唐某某称没有钱,李德刚又要骑唐某某的摩托车回家拿钱,趁唐某某不备,抢夺唐某某的摩托车,唐某某随即紧抓住摩托车后的橡皮绳不放,李德刚驾车逃窜时将唐带倒在地硬拖行数米远,致唐某某受伤。李德刚弃车而逃,李辉、柳峰趁机逃离,李徳刚被抓获。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唐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为3230元人民币。认定以上事实证据:1、被告人李德刚供述,前天中午在阜南新村镇街上,我和李辉、柳峰认识的,他俩一块,对我讲可以通过换钱来赚别人钱,我们讲好,在新店镇街上,我见到一个60多岁的老头推张摩托车,我就上去和他搭话,我冒充医院工作人员对他讲找两个人打扫卫生,正在讲的时候柳峰过来了,我装不认识他,柳峰讲他车在潘集轧死人了,但他只有港币,柳峰掏出一张面额100元的讲是港币,柳峰说急等钱用要找银行换,叫老唐帮他找银行。我就叫老唐骑他摩托车带我到我家里拿钱,我就叫老唐让我骑车带他,我就骑上老唐摩托车,老唐坐在摩托车后面,柳峰将手里5块丢在地下,我就叫老唐去拾,趁老唐拾钱时我发动摩托车跑了,老唐就紧抓住车后面不松手,拖了几米远,老唐才松手。2、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明其早上8点多钟,在新店镇街上推着我的黑色弯梁摩托车,一个四十来岁左右长的比较壮实的男子(李德刚)问我能不能找到人,他在新店医院手术室工作,他叫我找两个人打扫卫生,每月800,正在讲的时候,过来个年轻一点、相对瘦一点的男子,讲他车在潘集出事故了,轧死两个人,现在等钱用,但只有港币找不到银行换,他叫我带他到银行去,我就带他到镇信用社去,然后那个壮实的就叫骑我摩托车到他家拿钱,我先骑上车,他对我讲骑车带我,我就让他骑,但我坐在后面,手抓着摩托车没有松手,这个长的比较壮实的男的上来一拳打在我头部右侧,将我从摩托车上打下了,但我手抓着货架没有松手,他就骑摩托车往前跑,我手抓着摩托车不放,拖了有好几丈远,后来我抓的摩托车上绑货用的绳子被拽断了,我的右面部被擦伤,右肩部擦伤,左侧胯骨疼痛。摩托车是5150元买的。3、证人陈某某、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石某某、李某等人证实,看见姓唐的老头正和一个年轻人在叙话,年轻人骑着摩托车姓唐的靠着摩托车,那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指着旁边路上一张五元钱,意思叫姓唐的老头去拾那张钱,他想骑车跑,我过来了也没有看到老头拾没拾,这时骑摩托车的突然把车骑走,老头甩下来了,姓唐的老头拽着摩托车没有放,只拽着摩托车后面绑的皮绳子,皮绳子都被拽散了,老头被摩托车拖了约3米远,最后摩托车跑掉了,老头还在后面追,并喊逮小偷。当时我看到还有一个年轻人,也骑摩托车,和那人一起跑的。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徳刚等人实施抢劫的中心现场。5、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唐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6、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明摩托车价值为3230元人民币。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徳刚出生于1968年10月7日,具有刑事责任年龄。以上事实和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实施诈骗未能得逞,又趁人不备抢夺他人摩托车,在抢夺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为逃窜将被害人强行拖数米远,且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繳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栗 明审 判 员 熊大成人民 陪 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