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金淑瑜与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金淑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士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淑瑜。委托代理人陈时春。上诉人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传唤上诉人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