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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白某某(曾用名白翠),女,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白某某已预付,现减半退付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颖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