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陈甲、陈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陈甲,陈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施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施某某为与被告陈甲、陈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施某某起诉称:被告陈甲于2008年10月17日向原告租借车牌号为浙k×××××的丰某卡罗拉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由被告陈乙签字担保。在车辆租赁期间,被告陈甲瞒着原告将车辆交给其友黄某某驾驶,黄某某于2008年10月19日12时56分许在青田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浙k×××××丰某车损毁严重,产生维修费用共计76971元。此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电话交涉,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但两被告均恶意逃避,再未露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7000元变更为5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甲支付停车损失费13200元、违约金5000元;赔偿事故车辆大幅折旧贬��款40000元;被告陈乙负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陈甲负担。为此,原告提供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以及相关内容的约定;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浙k×××××号丰某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由黄某某驾驶,并不是由被告陈甲驾驶;3、增值税发票一份,证明修理费用为76971元;4、维修履历一份,证明维修好后的出厂日期是2008年11月21日;5、行驶证一份,证明浙k×××××号丰某车的所有者是原告施某某以及购买日期是2008年9月3日。被告陈甲、陈乙均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应作为有效证据采用。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被告陈甲于2008年10月17日向原告施某某租借车牌号为浙k×××××的丰某卡罗拉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由被告陈乙签字担保。合同约定:承租车辆的日租金为400元人民币;在租赁期内若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陈甲应对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停车损失,负按实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陈甲应向原告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为总修理费50%至100%;被告陈甲对承租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坏(失)及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车辆损失应某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不得以不可归责为由进行抗辩;原被告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若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条,即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对方还有损失,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合同期满后二年内;如产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原告施某某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车辆租赁期间,被告陈甲将车辆交给其友黄某某驾驶,黄某某于2008年10月19日12时56分许在青田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浙k×××××丰某车损毁,产生维修费用共计76971元,于2008年11月21日维修出厂。被告陈甲未按约履行义务,被告陈乙未履行保证人的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按约履行义务。被告陈甲在租用车辆期间未按约履行义务,被告陈乙未履行保证人的义务,系违约,应某担本案的法律责任。原告自愿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7000元变更为5000元,未加重被告的负担,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之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施某某停车损失费13200元、违约金5000元及车辆加速折旧费40000元;二、被告陈乙对上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被告陈甲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卫文代理审判员 叶庆东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