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某甲、王某等与沈某丙、程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王某;沈某乙;沈某丙;程某;沈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沈某甲。原告:王某。原告:沈某乙。委托代理人:范建富。被告:沈某丙。被告:程某。被告:沈某丁。法定代理人: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王某、沈某乙与被告沈某丙、程某、沈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甲、王某、沈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引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