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中亚同和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海县福宁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亚同和纸业有限公司,宁海县福宁纸箱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宁波中亚同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工业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伊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海县福宁纸箱厂。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镇桥井东路8号。负责人:胡亚芬,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亚同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福宁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中亚同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0元,由原告宁波中亚同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