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生利与王健、韩昊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生利;王健;韩昊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33号原告王生利,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霞,女,农民。被告王健,男,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员工。被告韩昊斐,男,物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琪,女,陕西昊林物流公司员工。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克锋,男,系该公司员工。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生利2011年2月15日以被告王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亦无损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斐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王生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铁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