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董某某、任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董某某;任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郭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住永寿县西兰大街,系原告之兄。被告董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任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任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