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317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2009年7月6日、9月1日,被告分二次共向原告借取30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3分。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已偿还本金70万元,尚欠230万元至今未付。故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万元。被告张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某某所述的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欠原告借款230万元,事实清楚,该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陈某某借款2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