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任某某与李某某、彭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贾某某,郑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董某某。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徐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彭某某。被告贾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彭某某、贾某某、郑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任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审判长傅爱芬人民陪审员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