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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1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150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