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1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150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