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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深圳市**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某某,男。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8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全额预交人民币336元,多收部分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保疆代理审判员  陈明亮代理审判员  吴思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妍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