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祁某甲、祁某乙等与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祁某甲。原告:祁某乙。原告:祁某丙。原告:章某甲。原告:章某乙。原告:章某丙。上述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坚、李卫。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邓呜。委托代理人:祁免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与被告郭某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