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熊锋与被告罗小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锋,罗小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764号原告熊锋。被告罗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锋与被告罗小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锋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熊锋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50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熊锋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