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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电市××务××与郑某某、衢州市××电市××务××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电市××务××,衢州市××电市××务××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汉族,衢州市柯城区人,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凿镇新中巷2号。委托代理人:王甲。委托代理人:陈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电市××务××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市××区。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上诉人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电市××务××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某某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祝惠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炜及王琳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衢州市××电市××务××司因资金紧张曾向郑某某借款,2009年4月衢州市××电市××务××司归还郑某某借款本、息共计23万元,其中利息3万元整。2010年8月26日,郑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衢州市××电市××务××司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4万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郑某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借款明细表均系复制件,该复制件的内容是否来源于原件需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衢州市××电市××务××司当庭否认向郑某某借款30万元的事实,郑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据此,2010年10月8日,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郑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郑某某负担。上诉人郑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实际向上诉人借款30万元,2009年4月份被上诉人将20万及利息3万元归还上诉人时,承诺尽快归还剩余的10万元借款,并将收款收据原件收回(收款收据上注明还有10万元未还清)。因此上诉人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被上诉人财务中应有收据存根联,其应当向法庭提供,该举证应当是被上诉人。同时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自行制作的被上诉人单位《借款明细表》,在该表中明确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30万元。该证据与上诉人提供的收据复印件记载内容一致。被上诉人主张某某归还借款,应提供相应证据证实。2、被上诉人在答辩中主张借款金额为20万元并已归还,上诉人认为其陈述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关系明确,金额清楚,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当。为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2010)衢柯某某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7万元(利息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按日息1.5%计,其它利息据实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衢州市××电市××务××司答辩称:上诉人认为提供的借款明细表经过了被上诉人确认,是不符合事实的,我方并没有确认明细表的真实性。另外,上诉人主张20万元已经归还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是不能成立的,我方已经在一审时提交了工商银行特种转账凭证。上诉人认为本案与胡某某调解案有关联,事实上与本案并没有关联,上诉人请求调取调解书的申请应当不予准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举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相应的举证的义务,上诉人郑某某起诉被上诉人衢州市××电市××务××司认为其借款30万元给被上诉人,也应该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但其诉讼中只提供了被上诉人方出具的收款收据、借款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在该两份证据被上诉人否认并认为其只借款20万元并且提供已经归还的证据情况下,上诉人郑某某未能举出其它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上诉人郑某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郑某某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