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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东山、邹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梁东山,邹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原审所列监护人:杨素贞,女,汉族,45岁,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杨某的姑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东山。被告:邹瑞。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梁东山、邹瑞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时,杨素贞以杨某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杨素贞以上诉人杨某监护人身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尚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亦无诉讼行为能力。原审杨素贞以杨某监护人身份提起诉讼,现又以杨某监护人身份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素贞以杨某监护人身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徐兴锋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桂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