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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曹显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小玲,曹显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1.2.15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玲。被执行人:曹显荣。申请执行人张小玲与被执行人曹显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制作的(2010)温龙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显荣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6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1年2月15日止,被执行人曹显荣欠申请人张小玲4万元,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