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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温溪诉保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台州市××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台州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温溪诉保第1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台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潘岙村。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台州市××电器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大溪支行88000元的存款,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电器有限公司存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大溪支行88000元的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骏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