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2598-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熊全义与邓艳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熊全义;邓艳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灞民初字第2598-2号 原告熊全义。 委托代理人童金花,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丰琪,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艳朋。 委托代理人刘晓芬。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创路**。 负责人李浩,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耀秀,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灞民初字第25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邓艳朋银行帐户资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0万元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苏 谦 代理审判员 杨 扬 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