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春殿,农民。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效毛,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孙兴”现随原告生活。同居后双方经常生气。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男孩“孙兴”,由被告孙某承担抚养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没进行婚姻登记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抚养“孙兴”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男孩“孙兴”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子女抚养费19143.28元(4504.3元/年×17年×2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孙某承担。宣判后,孙某不服,并书面上诉称:一、原审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原审称“被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诉人认为该称明显错误,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被上诉人刘某起诉其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更没收到利辛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任何手续,明显剥夺了上诉人的法定诉权,所以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男孩孙兴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子女抚养费19143.28元(4504.3元/年×17年×25%)”上诉人认为该判称错误,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男孩孙兴是事实,上诉人己尽做父亲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将孩子仍到家里回娘家不尽作母亲的义务,后将孩子抱走提起诉讼,要小孩的意图是不想给孩子的抚养费。2、孩子的抚养费应按年或按月计算给付,且计算不正确。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判,重审该案并作出公正判决,本案上诉方由被上诉人承担。刘某答辩称:原审程序合法,公告送达是依法进行的。小孩从出生到现在未见孙某一面,13个月来对孩子没有过问,如按年、按月计算,抚养费无法实现。刘某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照片两张,证明:小孩在上诉人家住12天生病了,孙某继母把小孩送到媒人处,后媒人送到被上诉人处,而不是被上诉人抱走的小孩。孙某质证意见为: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本院经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审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是否正确?(二)原审判决抚养费一次给付是否恰当,抚养费计算是否正确?(一)、孙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二审期间认可“孙某与父亲不共同生活,听说已外出多年”。因此,孙某属于下落不明。原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法向其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二)、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刘某提出自孩子出生以来未见到孙某,孙某特别授权代理人认可孙某“听说已外出多年”,抚养费如采用按年或按月的方式无法保障子女成长过程中的抚养费用,原审判决一次性支付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原审依据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04.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抚养费标准确定为25%,确定17年抚养费19143.28元,计算正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孙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