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梅诉被告魏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梅,魏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贾梅,女,1983年11月16日生。被告魏彪,男,1983年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梅诉被告魏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