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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张开文与李旭涛、巢湖巢宇大众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文,李旭涛,巢湖巢宇大众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永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3172号原告:张开文,男,1940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吴文红,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涛,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巢湖巢宇大众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东路156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黄河路四段中州路69号。负责人:赵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苗,女,该公司员工,住。委托代理人:夏爱华,女,该公司员工,住。被告:孙永贵,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文与被告李旭涛、巢湖巢宇大众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永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开文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原告张开文负担。审判长  张昌毅审判员  项 东审判员  张跃文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