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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国豹与孙庆义、陈增良等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国豹;孙庆义;陈增良;胡允璋;陈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59号原告陈国豹。委托代理人:杨文清。被告孙庆义。被告陈增良。被告胡允璋。被告陈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豹与被告孙庆义、陈增良、胡允璋、陈晓东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陈国豹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晓初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