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国豹与孙庆义、陈增良等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国豹;孙庆义;陈增良;胡允璋;陈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59号原告陈国豹。委托代理人:杨文清。被告孙庆义。被告陈增良。被告胡允璋。被告陈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豹与被告孙庆义、陈增良、胡允璋、陈晓东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陈国豹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晓初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