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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甲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46号原告:赵甲。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楼。负责人:赵乙。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被告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需对原告的脾切除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重新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