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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丁柏森与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柏森,金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5号原告:丁柏森。被告:金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柏森诉被告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柏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