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院兰州分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院兰州分院,陕西瑞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东段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春峰,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朝阳,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46号。法定代表人蔚小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新瑞,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院兰州分院,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亚莉,分院负责人。被告陕西瑞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孙瑞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满堂,陕西许小平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程程,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院兰州分院、陕西瑞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9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