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月与杨立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山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依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