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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月与杨立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山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依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