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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知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杭州益新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益新网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433号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生。委托代理人:严飞。委托代理人:邵洁。被告:杭州益新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志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益新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通过信息网络,向网吧用户提供影视作品《我的“傻”老婆》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该涉案作品是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涉案作品是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为调查、起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对于原告所诉的网吧,系为网吧用户(网民)提供上网服务,由网民自行登陆网站浏览查看。对于本案所涉及的网站(www.hao-360.com.cn)、网站内的“WA影院”、影院内的作品,均是由网民自行选择。该网站为门户网站,并不是经营性的影视网站,本网吧仅对该网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对网站内的作品进行审查。故此,被告并不存在侵权。二、网站(www.hao-360.com.cn)在开放的互联网上均可浏览观看,并不是仅能在本网吧内才能浏览。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综上,原告的诉请于理于法无据,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版权声明书。3、授权书。4、《我的“傻”老婆》DVD。以上证据1、2、3、4,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5、(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58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提供涉案作品在网吧内的播放服务。6、(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3372号公证书,证明通过互联网的普通网络不能访问涉案网址的作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原告提交的这些证据所指向的是www.uavod.com这个网址,所有证据也都指向www.uavod.com网站涉嫌侵权的事实,这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电视剧作品《我的“傻”老婆》由世纪传奇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德森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品。2009年2月16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放可证,该许可证上注明,《我的“傻”老婆》制作单位为上海德森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单位为世纪传奇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2009年1月12日,世纪传奇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作品《我的“傻”老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告。上海德森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则出具版权声明书,表示其作为作品《我的“傻”老婆》的联合出品方,该作品的一切版权由世纪传奇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独家享有。2010年1月7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两名公证人员会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洁在全捷网吧新浙大店(地址:杭州市古墩路660号,店内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杭州益新网吧有限公司”),支付上网押金,领取上机卡一张;由公证员随机指定一台空闲电脑,要求操作人员利用该电脑和网络完成保全证据。操作人员打开该指定的电脑后,输入上机卡卡号,进入电脑桌面;在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电脑进行清理后,在电脑桌面右键点击任务栏,选择“任务管理器(K)”,选择“文件(E)”,选择“新建任务(运行…)(N)”,在光标后输入“cmd”,点击“确定”,出现新面面,在光标后输入“ipconfig”,再点回车键,显示相关信息;再在光标后输入“ping365pub.hao-360.com.cn”,点击回车键后,显示“Pinging365pub.hao-360.com.cn[192.168.6.230]with32bytesofdata”;再点击桌面“IE浏览器”图标,在地址栏中输入“www.ip168.com”,进入网站首页,在“IP地址或者域名”栏中输入“192.168.6.230”,然后点击查询,显示“您所查询的IP地址:192.168.6.230,该IP查询物理定位: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再点击电脑桌面的“全捷剧场”图标,进入“www.hao-360.com.cn”页面,点击页面显示的“英雄宽频”图标,进入“http://365pub.hao-360.com.cn/web/index/index.asp”页面,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栏内输入“大四喜”等作品名称,即可进行该作品的搜索并可进行播放。再点击电脑桌面的“全捷剧场”图标,进入“www.hao-360.com.cn”页面,点击该网页上显示的“WA影院”图标,进入“http://www.uavod.com/movie/”网页,在该网页的“SEARCH”栏输入“我的傻老婆”,点击“搜索”,可搜索到作品《我的“傻”老婆》,并可在线播放。本院认为,原告取得影视作品《我的“傻”老婆》的权利人的授权后,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我的“傻”老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涉案作品向使用其网吧电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播放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发行时间、知名度;被告网吧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虽未提供相应的合理费用凭证,但考虑原告为本案诉讼已经进行了公证取证及聘请了律师的情况)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予以确定。对于被告辩称网站(www.hao-360.com.cn)系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均可浏览、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意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其经营网吧的电脑桌面上设置了快捷方式,指向“英雄宽频”、“WA影院”等,而且从网吧内的电脑与“英雄宽频”网页系处于“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分析,放置在电脑桌面的该快捷方式显然经过了被告的选择、编辑。通过快捷方式便于用户访问“WA影院”,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已经超过了仅为网吧用户提供上网功能的情形。被告主张仅对该网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网站内的作品进行审查的意见,并无任何证据佐证,理由不足,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益新网吧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益新网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胡小玲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