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占峰与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峰,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阿卡利亚湾住宅工程项目部,李雨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李占峰。被告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阿卡利亚湾住宅工程项目部。被告李雨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峰与被告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阿卡利亚湾住宅工程项目部、被告李雨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凤计审判员 李春密陪审员 张乃让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