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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占峰与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峰,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阿卡利亚湾住宅工程项目部,李雨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李占峰。被告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阿卡利亚湾住宅工程项目部。被告李雨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峰与被告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阿卡利亚湾住宅工程项目部、被告李雨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凤计审判员  李春密陪审员  张乃让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