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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余亚红与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亚红;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雁民初字第01409号 原告余亚红,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兴平,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住址: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大队。 代表人白克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亚红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亚红于2011年1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亚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