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317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开美与曹有兵、杨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3170号原告:杨开美,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曹有兵,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杨红莲,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系曹有兵之妻。原告杨开美诉被告曹有兵、杨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开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有兵、杨红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曹有兵与曹有贵、杨传杰成立肥东县元疃镇路集建材有限公司,杨传杰为法定代表人,曹有兵占有股份40%,曹有贵、杨传杰各占30%。实际经营者为曹有兵。在经营过程中,曹有兵因资金困难,于2008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1、被告及时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曹有兵于2008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2009年4月26日付清。被告曹有兵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日,曹有兵、曹有贵、杨传杰合伙成立肥东县路集建材有限公司,曹有兵占有股份40%,曹有贵、杨传杰各占30%。2006年11月2日,曹有贵、杨传杰将肥东县路集建材有限公司发包给曹有兵,承包期5年。在经营过程中,曹有兵以资金困难为由,于2008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计50000元,并约定2009年4月26日返还。其后原告催要,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曹有兵向原告杨开美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有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开美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曹有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百聪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赵 银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干思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