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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厦执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同安支行、厦门市三家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同安支行,厦门市三家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7号原执行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同安支行,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农行大楼。被执行人厦门市三家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港岩路。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09)同执行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同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三家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案件,被执行人厦门市三家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经协调,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09)同执行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同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三家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石 关注公众号“”